□鄧海建
  年底的工作檢查為某些政府部門提供了尋租空間,滋生了各種檢查亂象。近日有小業主反映說,“上個月我被罰了兩次,一次是消防檢查,罰了1000元;一次是當鋪安全檢查,罰了500元。”“他們平時都沒有搞過相關宣傳,年終就突擊抽查。”關鍵是罰款之後,也沒有要求進行整改,“讓人感覺檢查就是為了罰款。”
  (據12月30日馬爾地夫《南方農村報》)
  歲末年底,檢查如雲。有的是為完成任務,有的志在罰單伺候。話說得直白點,部分監管部門在檢查時熱衷於收費的原因之一,是這些部門運轉過程中缺錢缺經費,只能以執法權來贖買。這裡有兩種情況:有些享有檢查權的事業單位本就是自負盈虧,不罰款不提成,巧婦也難為無米之炊;有九份民宿些執法單位雖然有財政撥付,但無奈“歷史原因”而養活了過肥的隊伍,唯一的辦法也只能向執法對象的荷包打主意。
  類似消防安全類檢查,自然說起來人命關天,審批權限再是精簡,也精簡不到它們燒烤的頭上。但上述報道里的抽查,只有罰款而沒有整改的要求,這算是另一種“放水養魚”嗎?這種檢查與罰款的合法性、正當性何在?這讓人聯想起最近幾天,微信上傳出某地交警年底前“只罰款不扣分”的說法。對此,有記者致電核實,值班交警表示,年底前這幾天,確有“只罰款不扣分”的做法。如此集中繳納罰款的突擊埋單,會給馬路殺手留下多少僥幸的空間?
  這裡有兩重拷問:一者,法律制度,其公平依托於穩定性。想什麼時候罰就什汽車貸款麼時候罰、想怎麼罰就怎麼罰,這種自由裁量權是不是過於匪化?二者,年底集中罰錢,小概率的罰單堆在一起,揭露出權力的某種偏好、制度的某種缺漏,不僅令公權力斯文掃地,更令法令制度的價值旨歸庸俗化,淪為少數掌權者隨心所欲的“合法”傷害權。
  (原標題:“以罰代管”好過年?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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